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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3-03-06 14:51)    点击:979

一、入住面积或入住户数达到50%或者自首位业主入住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达25%的,由申请人(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于筹备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和职责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成员组成: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自荐或推荐,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1/2

筹备组总人数:7人以上单数。

 

三、筹备组于组成之日起60日(指导规则规定9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于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将筹备组职责书面公告。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应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通知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四、业主大会自首次召开之日起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书面公布。

 

五、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指导规则规定5-11人单数)。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业委会自产生之日起3日内(指导规则规定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兼任执行委员。

 

六、业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备案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备案所需材料: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及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委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有关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发给业委会备案证明及业委会刻制印章证明。业委会可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印章。(法律在此只规定了给予业委会刻制印章证明没有业主大会刻制印章证明。)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搬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七、业委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委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委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业委会召开7日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业委会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出席(指导规则规定1/2),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委会应自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决定书面公告。

 

八、业委会任期届满60日(指导规则规定3个月)前,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应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等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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